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會員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決定本會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免職;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;
(十一)特殊情況下審查理事的增補和變更,但數量不超過原有理事人數的15%;
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;特殊情況時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時,可采用以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(四)熱心軸承工業協會工作,是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身體健康、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應當辦理離職手續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,連任不超過兩屆
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屆理事會設輪值理事長4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。
輪值理事長依次每人擔任輪值理事長一年;任職屆滿后可作為下屆理事會輪值理事長候選人,但4名中最多不超過2名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委托,理事會同意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;
(二)提名秘書長人選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其他須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。
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組織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